✅费用包含
🚌用车:对应规格空调车,15 人以上安排 2+1 座椅,旺季调整车型每人退 100 元;独库路段配 7 座小车。
🍽餐食:全程 9 早 11 正,正餐十人一桌八菜一汤。
🏨住宿:舒适酒店为主,4 晚升级豪华房,贾登峪为经济型,两人一间,不可自选酒店。
🎫门票:喀纳斯、禾木、赛里木湖等核心景区首道票,赠送观鱼台(赠送项目无法参与不退不换)。
🧭服务:全程中文导游,小团司机协助出行。
🛡保险:含旅行社责任险,建议自行购买旅游意外险。
❌费用不含
单房差、酒店加床等额外住宿开销;
行程以外景点、景区二次交通费用;
航空意外险、自身伤病产生的相关花费;
交通延误、天灾等突发情况带来的额外支出;
各类优惠证件需主动出示,未出示无法退差价
👶儿童政策
2-12岁儿童费用仅包含:半餐、当地旅游车、导游服务
不含:往返火车卧铺、酒店床位、景区门票,以上产生费用需要自理
晚间22:40在郑州火车站集合,凭有效身份证件搭乘直达乌鲁木齐的硬卧火车,列车一路向西穿越广阔河西走廊与戈壁荒漠,全程在列车上休整,沿途停靠站点短暂停靠。
【温馨提示】
1.火车行程时长超30小时,建议提前备好充足零食、饮用水、护颈枕、薄外套,缓解长途乘车疲惫。
2.身份证、手机、充电器等重要物品全程随身携带,进出车站、各类安检都需要核验身份证件。
全天列车向西行进,穿越戈壁荒漠,自由休息调整体力,欣赏一路西北旷野景色。
【温馨提示】
1.列车空调温度偏低,怕冷游客备好薄外衣。
2.手机、钱包等贵重物品随身携带,不要单独放置在行李架无人看管。
列车抵达乌市,专属小车0等待接站,前往酒店办理入住;当日无统一团队行程,自由活动,自行品尝乌鲁木齐本地特色小吃。
【温馨提示】
1.新疆昼夜温差巨大,气候干燥,全程多补充温水。
2.后续每日车程较长,提前调整作息,储备体力。
3.报名手机号保持24小时畅通,接机调度李师傅:19915057886。
4.酒店统一北京时间14点后办理入住,提前到店可免费寄存行李。
5.入住前台会收取200元房间押金,退房无损坏全额退还。
6.进房间先检查墙面、家具、卫浴原有破损,避免退房产生赔偿纠纷。
7.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人群,长途行程负担较重,出行量力而行。
清晨07:00统一起床、07:30享用酒店早餐,08:00准时出发穿越S21沙漠公路,中午13:00抵达福海区域享用过路中餐;
餐后14:00出发,游览【海上魔鬼城】(游览约40分钟),观赏临湖独特雅丹地貌,崖壁栖息大量水鸟;
15:40驱车前往日落点位,18:00-19:30游览【五彩滩】(游览约60分钟),
观赏额尔齐斯河两岸彩色岩层晚霞,游览结束后前往布尔津办理入住。
【温馨提示】
1.文明有序乘车,不抢占、霸占座位,全程听从导游座位安排。
2.车上配备矿泉水,少量多次饮用,新疆水资源稀缺请勿浪费。
3.严格遵守导游规定的集合时间,不拖延全队游览行程。
4.游船、骑马、索道等娱乐项目自愿参与,不参加游客可在景区内自由活动。
5.如需三人间、亲子房,导游会尽力协调,但酒店房源有限,无法百分百保证。
07:00起床、07:30酒店早餐,08:00出发奔赴目的地,11:30进入景区内享用团餐,
全天深度游览【喀纳斯景区】(游览足足6小时,含景区区间车),
依次打卡神仙湾、月亮湾、卧龙三湾,赠送必打卡【观鱼亭】,
沉浸式欣赏冰川、湖泊、原始森林交织的仙境风光,19:30返回贾登峪生活区享用晚餐后入住休息。
【温馨提示】
1.贾登峪为景区周边山区经济型民宿,无电梯、无空调。
2.山上供水条件有限,水压不足,不建议当晚洗澡。
3.雨天、暑期人流高峰时段,景区游览体验会有所下降。
4.观鱼亭每日限流8000人,因天气、景区限流无法参观,无退费、无等价项目置换。
5.三湾位于景区出口方向,游览完三湾无返程观光车,合理规划游览路线。
6.山间木栈道常年潮湿湿滑,行走时注意脚下安全。
7.山区早晚温差极大,厚外套随身携带备用。
8.旺季景区区间车排队属于正常情况,请耐心等候。
07:00起床简单早餐,08:00出发前往图瓦人原始村落,
10:00-15:00在景区内用午餐并游览【禾木景区】(游览约4小时,含区间车),
成片白桦林、原木木屋、山间草原尽收眼底,感受世外桃源般北疆秘境;
下午长途驱车,晚间22:30左右抵达克拉玛依办理入住。
【温馨提示】
1.当日早餐仅提供馒头、咸菜、白粥,口味偏简单,可自备小零食。
2.今日全程车程长达8小时,提前备好饮用水、零食缓解路途疲惫。
08:00起床、08:30早餐,09:00出发前往目的地,13:00在精河服务区享用丸子特色中餐;
13:30环湖游览【赛里木湖】(游览约3小时,景区东门进、南门出),
沿途多处湖畔观景台停靠拍照,赠送【赛里木湖定点集体无人机航拍】,
途中车观果子沟大桥峡谷风光,21点左右抵达清水酒店入住。
【温馨提示】
1.环湖观景停靠点位由导游统一安排,不允许私自临时下车停留。
2.航拍为团队集体定点拍摄,不接受游客私人指定拍摄点位。
3.遇大风、降雨、景区管控无法航拍,不做任何费用、项目补偿。
07:00起床早餐,08:00出发,6月15日-7月15日期间赠送【薰衣草庄园】游览;
14:00抵达【那拉提空中草原】(游览约3小时,含区间车),
高山草甸、雪山河谷全景尽收眼底,晚餐安排专属特色【草原盛宴】。
【温馨提示】
1.【薰衣草庄园】仅6月15日-7月15日花期开放,其余季节无此游览项目。
2.庄园内售卖香包、精油等本地特产,仅景区配套商铺,无强制消费。
清晨6:30提前起床打包简易早餐,7点驶入【独库公路】
(6-9月通车换乘7座小车穿行,雨雪封路则大巴绕行);
09:30抵达【巴音布鲁克草原】(游览约3小时,含区间车),
观赏天鹅湖、九曲十八弯日落盛景;
12:30享用过路中餐,下午长途行车至和静/和硕入住。
【温馨提示】
1.独库公路仅每年6月底至9月底开放,雨雪、塌方会临时封路管制。
2.独库封路绕行新增车费、油费,游客与旅行社各承担一半。
3.封路后额外产生的食宿费用,由游客自行承担。
4.独库山区天气多变,雨具、厚外套必备。
5.7座小车储物空间有限,出行精简大件行李。
6.山间手机信号薄弱,牢记导游、车辆联系方式,统一地点汇合。
7.九曲十八弯观景台距离区间终点站3公里,可徒步或租车,电瓶车单程10元、往返20元,属于自愿自费项目。
| 项目 | 价格 | 详情 |
|---|---|---|
| 电瓶车租赁 | 单程10元 往返20元 | 自愿自费 |
07:00起床早餐,08:00出发翻越甘沟前往吐鲁番,13:00享用特色香妃餐;
14:00参观【坎儿井】(游览约40分钟),感受古代水利工程奇迹;
15:00参加赠送项目【维吾尔家访】,免费品尝瓜果、观赏民族歌舞;
晚餐享用特色新疆烤羊肉串,之后返回乌鲁木齐入住。
【温馨提示】
1.吐鲁番气候干热,紫外线强度高,全程做好防晒、大量补水。
2.新疆交通规定单日行车不超600公里,今日行程略紧凑,请配合团队。
08:00起床早餐,09:30出发前往景区,完整游览【天山天池】(游览4小时,含区间车),
观赏西王母瑶池雪山湖泊风光,中餐特色【九碗三行子】;
傍晚游览【国际大巴扎】(游览约2小时),自由逛市集采购新疆伴手礼,游览结束返回酒店入住。
【温馨提示】
1.各景区游览时长固定,不单独延长个人停留时间。
2.伴手礼仅导游客观推荐,完全自愿选购。
3.行程结束务必如实填写游客意见书。
4.旅途服务问题尽量当场沟通处理,返程无书面意见不予受理投诉。
酒店早餐后,按导游指定时间统一集合,专车送至乌鲁木齐火车站,搭乘硬卧列车返程郑州,全程火车休整。
【温馨提示】
1.退房、集合前仔细检查行李箱、随身小包。
2.证件、充电器、手机不要遗落在酒店、大巴车上。
全天返程列车,自由休息,沿途观赏戈壁风光。
【温馨提示】
1.列车中途停靠站点停留时间很短。
2.不要远离车厢下车闲逛,避免误车。
列车抵达郑州,14天北疆双卧旅程正式圆满结束,游客自行解散。
【温馨提示】
1.到家后清点全部随身行李物品。
2.如有行李遗失,第一时间联系导游协助查找。
一次打卡湖泊、草原、沙漠、雅丹多重北疆地貌
限定体验独库公路中段 + 网红 S21 沙漠公路,
解锁一日四季、戈壁雅丹两大稀缺公路景观
住宿分层升级配置,1 晚喀纳斯近景区酒店 + 4 晚豪华酒店
【报名咨询问题】
问:报名后怎么联系?
答:出发前2天12:00--18:00点我社导游电话通知集合事宜。请务必保证电话号码填写正确并保持畅通。
问:集体旅行可不可以单独安排?
答:可以根据你们的出行人数与出发时间等因素,按照你们的需求,单独给定制属于你们特别的旅行方案。
问:报名必须提供身份证号码?
答:全国所有景区办理门票全部要求实名,给你办理旅游意外险,同样需要正确的姓名与证件号,千万不要错,错了进不去景区,保险无效不退费。请在系统报名时按照要求填写完整信息,以便办理门票与办理保险。
【出行准备问题】
问:参加活动出游需要带什么东西?
答:1、身份证以及相关优惠证件;2、充电器、充电宝等充电设备;3、不会使用微信支付宝的用户可适当准备现金。4、自备感冒药、肠胃药、创可贴、晕车药等常备药品;5、准备防晒霜、太阳镜、遮阳帽等防晒用品。
【行程服务规则问题】
问:我晕车,可以给我安排到大巴的前面吗?
答:抱歉,由于人多无法保证固定前排座位。建议您去程时早点到集合点,以便优先选到合适的位置。返程座位将听从导游统一安排。另外,若需协调换座,我们会尽量协助,但无法强制其他团友让座,感谢您的理解。
问:行程中所标识的地点都能到达吗?
答:为保障您的游览体验,导游可在不减少景点前提下灵活调整顺序。若因不可抗力或景区原因导致无法游览,我们将优先协调补游;如无法安排,将按协议价退还门票,不承担其他损失。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新疆地域差异与出行须知】
问:新疆与内地有哪些主要差异?
答:新疆属于西北地区,在经济、饮食、住宿、交通等方面与内地存在一定差异。此外,新疆与内地有约两小时的时差,但全疆统一使用北京时间作息,通常晚上12:00左右休息,早上10:00左右上班。
问:去旅游,在穿衣和住宿方面有新疆什么需要注意的?
答:新疆早晚温差较大,最大温差可达20度左右。冬季酒店均有暖气供应,但空调不制冷,请注意在洗澡和睡觉时保暖,以免身体不适。
问:新疆地域辽阔,在交通和穿着上有什么建议?
答:由于新疆地域辽阔,坐车时间较长,旅途中可能需要下车行走或体验骑马、骑骆驼等活动。因此,准备一双舒适的鞋子尤为重要。
问:新疆的紫外线强吗?需要如何防护?
答:新疆很多地区海拔较高,紫外线照射强烈。请务必准备充足有效的防晒用品,如防晒霜、太阳镜、遮阳帽等。
问:去新疆旅游,需要准备哪些常备药品?
答:因行程较长,气候差异大,旅游者可能一时难以适应,出现水土不服症状。建议携带一些常备药物,如感冒药、治疗肠胃不适的药物、创可贴等。如有晕车情况,请自备晕车药。
【当地饮食、民俗与购物须知】
问:在新疆吃水果和饮食有什么特别的禁忌吗?
答:新疆是水果之乡,但请注意不要在吃完水果后立即喝热茶水。此外,吃羊肉时不能喝凉水,以免引起腹泻。
问:在新疆旅游,需要尊重哪些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答:新疆是多种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宗教色彩浓厚。请特别注意,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不吃猪肉,这是他们生活中最大的禁忌,绝对不可以冒犯。
问:在新疆购物时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答:新疆大部分地区售卖称重商品时报价为公斤价(南疆和田除外),购买时请确认是公斤价还是市斤。在巴扎(集市)购买纪念品时,请在确定购买后再进行讨价还价,不严肃的讨价还价行为可能会引起卖方不满。建议购买前先请导游推荐一些场所,购买玉石等贵重物品最好在指定商场进行。
【旅游安全须知】
问:出行前需要做哪些安全准备?
答:健康告知:请如实告知旅行社您的健康状况,如有心脏病、高血压等不适宜旅游的疾病或特殊饮食禁忌,请务必提前说明。物资准备:请妥善保管身份证件,根据天气备好衣物、防晒及防寒用品。信息了解:出行前请主动了解行程安排、目的地安全风险及应急联系方式。保险提示:旅行社已投保责任险,建议您自愿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以进一步规避风险。
问:行程中需要注意哪些人身安全事项?
答:气候适应:新疆昼夜温差大、日照强,请适时增减衣物,多喝水,并做好防暑防晒。景区安全:请遵守景区规定,留意安全警示,不攀爬、不翻越护栏。拍照时确保位置安全。高风险项目:对于骑马、骑骆驼、滑翔等高风险项目,请根据自身健康状况慎重选择,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交通出行:乘坐交通工具时请系好安全带,不随意走动。自驾游客请遵守交通规则,杜绝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住宿安全:入住酒店后,请熟悉应急疏散路线和消防器材位置,不卧床吸烟,妥善保管个人财物。
问:在新疆饮食方面有哪些安全提示?
答:餐厅选择:新疆餐厅多为清真餐,口味可能偏辛辣,请根据个人习惯选择。饮食卫生:请适量食用时令水果,不食用生冷、变质食物,不暴饮暴食,不饮用来源不明的水源。尊重习俗:请尊重当地饮食习俗,如有饮食禁忌请及时告知导游或商家。突发情况:如出现身体不适,请及时通知导游或司机,以便旅行社协助就医。
问:如何保障个人财产安全?
答:行程中请妥善保管好手机、钱包等贵重物品,在景区、车站等人流密集场所提高警惕,谨防盗窃和诈骗。不轻易相信陌生人的推销,避免陷入消费陷阱。
问:遇到突发情况或安全事故应如何处理?
答:责任明确:旅行社已履行安全告知和警示义务。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如擅自离团、不听从安全提示等)导致的安全问题,需自行承担责任。应急联络:如发生紧急情况,请第一时间联系导游或旅行社应急联络人。必要时请拨打当地急救电话(120)或报警电话(110)。配合处理:发生安全事故后,请配合旅行社及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和理赔工作。
问:还有哪些其他重要的安全提示?
答:特殊人群:未成年人需家长陪护,60岁以上长者请如实提供健康信息,75岁以上长者建议由成年家属陪同。文明出游:请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爱护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理性维权。信息保护:旅行社会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未经您同意不会向第三方泄露。
一、协议说明:若产品确认单或补充条款与主合同不一致,以确认单或补充条款为准。
二、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需65周岁以下成人陪同,或由监护人签署《未成年人出行同意书》下载模板.docx(研学/夏令营除外)。
三、长者参团要求:
1)70周岁以上:需提供三甲医院健康证明,否则无法接受报名。
2)70周岁以上:必须有65周岁以下直系亲属陪同;保险公司不予承保,请勿勾选意外险(误选费用不退)。
四、特殊证件:持有非中国大陆护照的人员,请在报名时备注说明。
五、信息填写:请务必提供准确的姓名、证件号等信息,因信息错误造成的损失需自行承担。
六、退改政策:如有变更或取消计划,请提前查阅【退改须知】。
七、代订授权:多人出行时,预订人即视为已获得全体出行人授权的签约代表。
八、订单确认:
1) 8:30-22:00下单:30分钟内确认。
2)22:00-次日8:30下单:次日9:00前确认。
3)未收到取消通知且无特殊约定的,默认报名成功。
一、确认出行安排:签约后、旅游者解除的,给旅行社造成损失(该损失可能会涵盖旅游费用的大部分),该损失需由旅游者承担。
二、有效身份证件:游客出发时必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旅游合同,如因个人原因没有带有效身份证件造成无法办理入住、乘机等手续的损失,游客自行承担责任。
三、游客签订合同的代表必须征得合同内所有游客的同意,方可代表游客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合同变更的相关事宜也必须由合同签订人携带旅游合同及附件到旅行社进行变更,以便工作人员核对信息。如信息不符,我社有权拒绝接待,由此造成的我社的经济损失由游客承担。
四、健康说明:
游客需充分了解相关线路的旅游交通(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等)、目的地天气、海拔、气候等等情况,确认自身条件能够适应并等顺利完成旅游活动,如需随时服用药物的,请随身携带并带足用量。
本社提示:报团客人需身体健康,承诺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参加旅游活动。
五、因个人隐瞒即有病史和身体残障在旅游行程中引起的疾病进一步发作和伤亡,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现有的保险公司责任险和意外险条款中,此种情况也列入保险公司的免赔范围。旅行社为非健康医疗专业咨询机构,无法判定游客的身体健康状况是否适合参加本次旅游活动,游客在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即视为游客已经了解本次旅行的辛苦程度和旅游目的地当地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并征得专业医生的同意。
1、报名时旅游者应确保身体健康,保证自身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身体健康状况不佳者,请咨询医生是否可以参加本次旅游活动,根据自身情况备好常用药和急救药品,因自身疾病而引起的后果,游客自行承担责任;出团前游客须签字确认《旅游者健康状况确认书》。
2、游客出现急症请主动通知工作人员,旅行社将协助游客就近送往当地医疗机构检查治疗并不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
3、有听力、视力障碍的游客须有健康旅伴陪同方可参团;个人有精神疾病和无行为控制能力的不能报名参团。
六、安全防范:
旅行社的导游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无法为游客提供一对一的服务,旅行社工作人员在接待游客报名时已经充分告知本行程中的注意事项和对游客身体健康的要求,旅游活动中游客必须注意自身安全和随行未成年人的安全,保管好个人财物,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七、旅游保险说明:
旅行社已经购买了责任险,旅游者报名时可要求旅行社代买或自行购买旅游意外险,发生意外伤害时,以保险公司保单约定责任的赔付额为最终赔付,旅行社不再进行赔偿。游客应保证自身身体条件能够顺利完成旅游活动,游客自身疾病不在保险赔付范围之列,由自身疾病所产生一切费用均由游客自理,一切后果均自担,旅行社及保险公司均不承担责任。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游客人身及财产损失,将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进行赔偿,我社给予协助。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时,旅行社协助游客联络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向保险公司报案,游客或其家属自行缴付医疗费用,因游客或家属拒付医疗费用造成的各种伤害和风险旅行社不承担责任。治疗结束后,旅行社出具证明协助游客办理保险赔付的相关手续。
八、必须严格遵守行程内景点安排的游玩时间!行程先后顺序在实际游览中可能会调整,但景点不减少。
九、特殊情况解约:
1、因旅游行程涉及的国家地区发生社会动荡、恐怖活动、重大污染性疫情、自然灾害等可能严重危害及旅游者的人身安全的情况,且双方未能协商变更合同的,均可在行前通知对方解约,旅游费用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返还旅游者。
2、节假日如遇景区门票政策临时涨价,我社提前2个工作日提前通知已经报名的游客,涨价的费用由游客补交。
十、第三方责任告知:
1、旅行社对航班因运力,天气等因素延误、变更、取消等无法掌控,如遇此情况,旅行社将尽力避免损失扩大,旅行社可能因此将对行程作出相应调整,届时敬请旅游者配合谅解。
2、个人消费:非旅行社行程安排的购物点、娱乐等项目,属旅游者个人消费行为,如产生纠纷或损失,旅行社概不负责。
十一、失信人报名
请报团时务必告知详情;如游客属于失信人而报团时没有向旅行社提前说明,因客人失信人身份未能出发,所产生的实际损失(机票、房费、车费、导服费用等等)需要由该客人承担。
本人同意已详细阅读以上风险告知及安全提示内容,同意并遵守旅行社的调整与安排,并以此为合同副本。
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GF-2026-2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制定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二〇二六年一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境内包价旅游合同时参照使用(不含境内“一日游”,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及边境游)。
2.旅行社使用本合同与旅游者签约前,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合同内容,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旅游者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旅游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旅游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旅行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旅游者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旅游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3.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4.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但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旅行社责任、加重旅游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旅游者主要权利。
5.本示范文本由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共同制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团队境内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
旅游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旅行社:
经营范围:¨ 境内旅游 ¨ 出境旅游 ¨ 边境旅游 ¨ 入境旅游 ¨ 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旅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接社:
地接社地址:
地接社联系人:
地接社联系电话:
1.团队境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旅游景区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
(7)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3)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合同义务,实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4.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包括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等。
5.不合理的低价,指旅行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6.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场所。
7.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8.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9.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境内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0.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区景点临时不开放。
13.必要的费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4.个人信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经双方签名或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旅行社对未纳入合同的广告及宣传内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拒绝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非应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3.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出具发票。
4.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5.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6.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同时有权要求旅行社在合理范围内协助索赔。
7.组团社和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约定旅游者可以直接请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履行本合同的,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未向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务或者提供接待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旅游者可以选择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或者组团社主张权利。旅游者选择直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主张权利的,组团社应当予以协助。
8.《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权利。
1.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龄、是否处于妊娠期、是否存在影响本次旅游活动的情况等),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获得相应的授权。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3.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4.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5.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7.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实施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8.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要求旅游者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展旅游活动必要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且不合理的要求。
6.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1.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不降低服务标准。因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必须采取相应措施的情形除外。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订立合同时,应当依法告知旅游者相关注意事项。在出团前,应当向旅游者如实告知下列事项: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我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在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5.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7.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评估,不组织旅游者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保证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除为本合同履行的需要,旅行社不得擅自以收集、储存、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提供、公开等方式处理旅游者的个人信息。
12.未经旅游者同意不得转团、拼团。
13.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对应当由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其他依据合同性质不宜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等。
当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下列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二条中作出约定。
1.转团: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为旅游者办理转团,并就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向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或者改变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十一条 旅行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旅行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形式。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变线路出团的,旅行社应当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双方已在本合同第二十五条或通过其他方式另行约定的,在旅游者解除合同时不受本条和第十四条中关于解除时间和必要的费用扣除比例的约束。
3.旅游者未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后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经旅行社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四条 必要的费用扣除
1.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解除合同的,按照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20%扣除;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40%扣除;
行程开始当日,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60%扣除。
双方已在本合同第二十五条或通过其他方式另行约定的,在旅游者解除合同时不受本条中关于解除时间和必要的费用扣除比例的约束。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照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旅行社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约定扣除费用并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五条 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第2款、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的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变线路而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照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照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八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购同等级别的住宿、餐饮、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还应当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照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旅行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旅行社与旅游者出现纠纷后,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旅行社非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8.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经旅游者签名确认,擅自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餐饮、娱乐、康养保健、游览等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应当承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2)未经旅游者签名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赔偿金。
(3)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赔偿金。
(4)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当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
(5)私自兜售商品的,旅行社应当办理退货。
以上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旅游者损失的,按照旅游者实际损失赔偿。
第十七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致使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等受到损害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其他责任
1.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十九条 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共 天,住宿 夜。
第二十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单价: 元/人;其中,导游服务费: 元/人;
旅游费用合计: 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现金
□转账(银行账号 )
□其他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 。
收款单位应当与旅行社名称一致。
第二十一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旅行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旅行社购买(应当符合保险管理相关规定):保险产品名称 (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第二十二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 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照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钩无效)旅行社委托 旅行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钩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钩无效)改变线路出团。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钩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钩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 旅行社成团。
第二十四条 购物活动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应当对旅游者做出合理安排。
2.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并在合同中列明。
本行程☐有 ☐无 购物活动,如有,具体约定见下表:
购物活动
具体时间 | 购物场所 名称 | 地址 | 主要商品 信息 | 最长停留 时间(分钟) | 其他说明 |
年 月 日 时 | |||||
年 月 日 时 | |||||
年 月 日 时 |
本行程☐有 ☐无 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如有,具体约定见下表:
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具体时间 | 项目名称 | 地址 | 费用(元) | 项目时长 (分钟) | 其他说明 |
年 月 日 时 | |||||
年 月 日 时 | |||||
年 月 日 时 |
3.在旅游行程中的购物活动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应当在签订本合同时先行确认。本合同签订后,除旅游者提出要求且不影响旅游行程,旅行社、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再安排购物活动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二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双方约定,关于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是 ☐否 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执行(相关内容见下表):
解除合同时间 (含当日) | 扣除必要的费用金额占旅游费用总额比例 | 备注 |
7日以上 | 0% | 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
6日-4日 | 20% | |
3日-1日 | 40% | |
行程开始当日 | 60% | |
行程中 |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
另行约定如下:(选“否”后填写)
解除合同时间 (含当日) | 扣除必要的费用金额占旅游费用总额比例 | 备注 |
7日以上 | 0% | 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
6日-4日 | ( %)(不高于20%) | |
3日-1日 | ( %)(不高于40%) | |
行程开始当日 | ( %)(不高于60%) | |
行程中 |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
2.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消费者协会、相关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七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或旅游者代表)
签名(盖章):
证件号码:
住 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旅行社盖章:
经办人签名(盖章):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旅行社监督、投诉电话:
省 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12345
电子邮箱:
地 址:
附件1
旅游报名表
旅游线路及团号 旅游者出团时间意向
姓 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日期 |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
同行旅游者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
身体状况 |
(需注明是否处于妊娠期、是否有影响本次旅游活动的身体状况) | ||||||||||||
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单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视为旅游者要求必须同时安排出团):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为单男/单女需要安排与他人同住, 不占床位, 全程要求入住单间(应当补交房费差额)。 | |||||||||||||
其他补充约定:
旅游者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代理其他旅游者报名的,代理人应当取得其他旅游者的授权,否则应承担相应后果) | |||||||||||||
备注 | (年龄低于18周岁,需要提交监护人书面同意出行书) | ||||||||||||
以下各栏由旅行社工作人员填写 | |||||||||||||
服务网点名称 | 旅行社经办人 | ||||||||||||
附件2
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
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照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场所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住宿场所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游客安全信息卡》参考式样
(正面90mm×110mm) (背面90mm×110mm)
外出旅游,随身携带
游客安全信息卡 Tourist Information Card
(请游客自行填写并根据身体实际选择打钩。 本卡篇幅有限,游客可另纸说明,并随身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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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和名Family name and Given name: — 证件类型ID Type □身份证ID Card □护照Passport □其他Other: 证件号码ID Number: □□□□□□□□□□□□□□□□□□ 国籍Nationality: 急救情况下联系人姓名、手机号码、备用电话号码Emergency cont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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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型Blood type :A□B□O□AB□其他 过敏史Allergic history: 抗生素类药物antibiotic□磺胺类药物sulfonamide□ 破伤风抗毒素tetanus-antitoxin□ 麻醉用药stupefacient□镇静安眠药phenobarbital□ 其他other 既往疾病Past medical history: 恶性肿瘤malignant tumor□糖尿病diabetes□ 心血管病cardiovascular disease□ 高血压high blood pressure□ 癫痫epilepsy□精神疾病psychopathy□ 其他other |
可以使用的商业保险Available commercial insurance company name:
特别说明Special note:
监护人签名Guardian's Signatur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