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包含
🍽️特色餐食 全程包含5早4正餐,当地特色菜品,沉浸式品尝西北风味。
🏨精选住宿 全程5晚品质住宿,另含腾格里沙漠营地摩洛哥特色帐篷,兼顾舒适住宿与专属沙漠体验。
🎫全程景点权益 含全程核心景点首道门票及官方配套交通:沙坡头(含区间车)、贺兰山岩画(含电瓶车)、影视城、水洞沟(含全套交通套票)。
🚌专属出行用车 根据出行人数精准匹配对应空调车型,全程专属用车、出行舒适省心。
🏫专属服务保障 8人及以上安排全程专职导游;8人以下小团安排专职司机负责全程酒店、景区衔接接送。
❌费用不含
(1.) 儿童费用均不含往返大交通(高铁、火车等),需自理。
(2.) 单人出行单房差、酒店内个人自费消费。
(3.) 行程外自费项目、个人购物、零食酒水等私人开销。
(4.) 天气、政策、交通管制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额外费用。
(5.) 证件规则:本产品为综合特惠套餐,军官证、教师证、导游证等所有优惠证件,均不二次退费、不叠加优惠。
💡特殊人群政策
1、🧒6周岁以下且1.2米以下儿童
包含:当地车费、导游服务费、半餐(不含)
不含:全程住宿、往返大交通、景区门票,产生费用需自理
2、📚1.2米以上儿童/学生
统一按照成人价格报名。抵达后凭有效证件退还优惠差价等。
儿童不占床位可再减免对应单房差,最终差价以实际出票、景区政策为准。
郑州出发,乘坐硬卧火车前往【银川】,当日全程为路途行驶,无景点游览,车上自行休整。
次日抵达银川后由工作人员接站,正式开启游览行程。
参考车次:K361 22:46郑州发车→次日19:23抵达银川
【温馨提示】
1. 卧铺铺位随机出票,无法指定上下铺;
2. 长途车程自备薄外套、洗漱用品、饮用水及小零食;
3. 保持手机畅通,抵达后工作人员接站对接。
各地游客乘坐高铁抵达【银川】,24小时免费接站/接机,送至酒店办理入住。
银川西靠【贺兰山】、东临黄河,既有雄浑西北边塞风光,又有浓郁市井烟火。
下午、晚间可自由打卡市区商圈、网红夜市,品尝地道西北美食,感受塞上江南的独特魅力。
参考车次:G1945 13:15 郑州发车 → 18:55 抵达银川
【温馨提示】
1.出行务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用于入住登记及景区入园;
2.出行前一天工作人员会联系对接,保持手机畅通,留意短信、来电;
3.入住后第一时间检查房间设施,有问题及时告知导游或前台;
4.西北沙漠线路紫外线强、风沙大,备好防晒霜、墨镜、防晒帽、纱巾、防晒衣;
5.全程建议穿防滑、透气、防沙运动鞋,适配沙漠、徒步场景;
6.18:00前抵达的游客,可自由打卡市区商圈、网红夜市。
酒店早餐后出发,前往【水洞沟旅游区】,这里是中国最早发掘的旧石器时代文化遗址,
被誉为中国史前考古发祥地,可观史前地貌、古长城遗址。
随后穿越沙漠公路,深入【腾格里沙漠】,换乘冲浪车进入沙漠腹地,入住轻奢沙漠帐篷营地。
下午自由畅玩沙漠,免费无限次使用滑沙板,打卡大漠日落;
晚间赠送篝火晚会、星空观星课堂、浪漫烟花秀,沉浸式体验沙漠夜空。
【温馨提示】
1.沙漠紫外线极强、昼夜温差悬殊,务必做好全套防晒,备好厚薄衣物;
2.沙尘细小易进设备,手机、相机等精密电子产品做好防沙保护;
3.沙漠蚊虫较多,提前做好防蚊措施;
4.沙漠区域部分地段无信号,提前告知家人行程,避免担忧;
5.沙漠游玩务必跟随团队,不擅自离队,离队需提前告知导游;
6.低血糖游客自备糖果、甜饮,随时补充能量;所有游玩项目听从工作人员指引,安全第一。
清晨开启沙漠轻徒步研学,跟随导师辨识沙生植物、学习沙漠生存知识、亲手扎设麦草方格,体验治沙公益实践。
家长可陪同亲子研学、营地拍照打卡或休闲放空。
午餐后前往王牌景区【沙坡头】,畅玩黄河、大漠双景,可自由体验滑沙、羊皮筏子、飞越黄河等特色项目。
傍晚前往【中卫向阳步行街】,打卡西北特色夜市,感受中卫夜间烟火气。
【温馨提示】
1.沙漠徒步建议穿舒适防沙鞋,备好水杯,及时补水;
2.治沙实践、沙漠徒步以体验为主,量力而行,老人小孩适度游玩;
3.夜市人流量大,游玩保管好个人财物,结伴出行。
早餐后出发前往阿拉善左旗,开启经典【腾格里五湖穿越】,4人一车越野深入沙漠腹地,
依次打卡【骆驼湖】【乌兰湖(地球之心)】【蛋黄湖】【海骝骐湖】【吉他湖】,
赠送【乌兰湖】无人机航拍,记录绝美沙漠双色湖景观。
穿越结束后返程银川,打卡【览山公园】观赏落日晚霞,夜游【阅彩城夜市】,感受银川繁华夜生活。
【温馨提示】
1.越野穿越颠簸适度,晕车游客提前备好晕车用品;
2.沙漠湖泊区域风大,备好外套、围巾,注意防风保暖;
3.航拍为赠送项目,受天气、风力影响无法拍摄则无补偿、不退费。
早餐后前往【镇北堡西部影视城】,打卡经典影视取景地,感受古朴苍凉的西北边塞风情。
随后前往【贺兰山岩画景区】,观赏远古游牧民族石刻艺术,探秘千年草原文明。
傍晚打卡网红【怀远夜市】,一站式解锁西北特色小吃,沉浸式感受银川市井烟火气息。
【温馨提示】
1.影视城、岩画景区徒步路程较长,穿舒适运动鞋,避免劳累;
2.夜市美食多样,按需品尝,避免暴饮暴食,肠胃敏感者谨慎饮食;
3.景区拍照注意安全,不攀爬围栏、山体,遵守景区规定。
酒店享用早餐后,自由活动休整,统一安排送站,搭乘高铁返回郑州,
抵达后自行解散,结束圆满的宁夏大漠研学之旅。
参考车次:G355 08:56 银川发车 → 14:02 抵达郑州
全天返程列车上过路行驶,无地面游览、无酒店住宿安排,游客在车厢内自行休息、休整,静待次日抵达郑州。
参考车次:K359 20:35 银川发车 → 次日 17:19 抵达郑州
【温馨提示】
1.酒店标准退房时间为12:00,超时产生费用需自理;
2.提前整理好个人行李、证件,避免遗漏物品;
3.按统一送站时间集合,错过班次视为自动放弃,无退费。
4.长途卧铺注意规律休息,到站前提前整理好个人行李
抵达郑州火车站,游客自行出站解散,往返双卧团游客行程正式收官。
【温馨提示】
下车清点全部随身物品,长途旅途到家后注意休整。
全程4晚网评四钻酒店+1晚沙漠营露营房
沙漠营地-枕沙海银河入眠,推门就是大漠星空
营地篝火晚会~烟花/滑沙/滑梯/秋千/跷跷板
探索沙漠~沙漠轻徒步+扎麦草方格+沙漠取水+星空课堂
沙漠越野五湖穿越-赠送地球之心乌兰湖航拍
水洞沟-影视城-贺兰山岩画
🧳出行穿搭与行前准备
问:出行需要携带哪些证件,有哪些优惠福利?
答:必带身份证;备好学生证、老年证、军官证、教师证、记者证等证件,多数景区可享门票优惠。
问:宁夏酒店、餐饮条件如何,需要提前注意什么?
答:当地酒店、餐饮整体条件弱于沿海城市,请放平心态。酒店提供一次性洗漱用品,建议自备拖鞋,更干净舒适。
问:宁夏景区出行交通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答:景区间距远、车程久,提前备好晕车药、饮用水和小零食;车内干燥易着凉,注意适时添减衣物。
问:宁夏天气有什么特点,穿搭和防护该怎么做?
答:当地核心特点:昼夜温差大、紫外线强、干燥多风沙。穿搭遵循内薄外厚,方便穿脱。必备:防晒全套用品、保温杯、润唇膏、保湿护肤品、防尘口罩,全程及时补水保湿、做好防沙防晒。
🐫游玩项目安全须知
问:哪些人群不适合参与沙漠高危游玩项目?
答:55岁以上人群,以及患有高血压、心脏病、颈腰椎疾病、眩晕症等基础病人群,禁止参与沙漠骑骆驼、越野等高危项目。
问:沙漠骑骆驼有哪些安全注意事项?
答:骆驼起身、卧倒时抱紧驼鞍/驼峰,随节奏晃动;禁止在骆驼前穿艳色衣服、打伞,全程听从驼工和导游指挥。
问:乘坐黄河羊皮筏漂流有哪些安全禁忌?
答:上下羊皮筏轻踩稳踩,不踩单杆;全程坐好不站立、不打闹,务必穿好救生衣,遇大浪抓牢木杆坐稳。
人文礼仪与📷相机保护小常识
问:在宁夏游玩,需要遵守哪些民俗礼仪?
答:宁夏为少数民族聚居区,尊重当地宗教与民俗,不随意讨论、询问相关敏感话题,文明出行、避免误会。
问:沙漠游玩如何保护相机,进沙后怎么正确处理?
答:沙漠拍照全程密封收纳相机,拍完及时收好;每日用专业气吹、软刷清灰,严禁纸巾、衣物擦拭镜头,避免刮伤镀膜。
一、协议说明:若产品确认单或补充条款与主合同不一致,以确认单或补充条款为准。
二、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需65周岁以下成人陪同,或由监护人签署《未成年人出行同意书》下载模板.docx(研学/夏令营除外)。
三、长者参团要求:
1)70周岁以上:需提供三甲医院健康证明,否则无法接受报名。
2)70周岁以上:必须有65周岁以下直系亲属陪同;保险公司不予承保,请勿勾选意外险(误选费用不退)。
四、特殊证件:持有非中国大陆护照的人员,请在报名时备注说明。
五、信息填写:请务必提供准确的姓名、证件号等信息,因信息错误造成的损失需自行承担。
六、退改政策:如有变更或取消计划,请提前查阅【退改须知】。
七、代订授权:多人出行时,预订人即视为已获得全体出行人授权的签约代表。
八、订单确认:
1) 8:30-22:00下单:30分钟内确认。
2)22:00-次日8:30下单:次日9:00前确认。
3)未收到取消通知且无特殊约定的,默认报名成功。
一、确认出行安排:签约后、旅游者解除的,给旅行社造成损失(该损失可能会涵盖旅游费用的大部分),该损失需由旅游者承担。
二、有效身份证件:游客出发时必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旅游合同,如因个人原因没有带有效身份证件造成无法办理入住、乘机等手续的损失,游客自行承担责任。
三、游客签订合同的代表必须征得合同内所有游客的同意,方可代表游客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合同变更的相关事宜也必须由合同签订人携带旅游合同及附件到旅行社进行变更,以便工作人员核对信息。如信息不符,我社有权拒绝接待,由此造成的我社的经济损失由游客承担。
四、健康说明:
游客需充分了解相关线路的旅游交通(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等)、目的地天气、海拔、气候等等情况,确认自身条件能够适应并等顺利完成旅游活动,如需随时服用药物的,请随身携带并带足用量。
本社提示:报团客人需身体健康,承诺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参加旅游活动。
五、因个人隐瞒即有病史和身体残障在旅游行程中引起的疾病进一步发作和伤亡,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现有的保险公司责任险和意外险条款中,此种情况也列入保险公司的免赔范围。旅行社为非健康医疗专业咨询机构,无法判定游客的身体健康状况是否适合参加本次旅游活动,游客在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即视为游客已经了解本次旅行的辛苦程度和旅游目的地当地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并征得专业医生的同意。
1、报名时旅游者应确保身体健康,保证自身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身体健康状况不佳者,请咨询医生是否可以参加本次旅游活动,根据自身情况备好常用药和急救药品,因自身疾病而引起的后果,游客自行承担责任;出团前游客须签字确认《旅游者健康状况确认书》。
2、游客出现急症请主动通知工作人员,旅行社将协助游客就近送往当地医疗机构检查治疗并不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
3、有听力、视力障碍的游客须有健康旅伴陪同方可参团;个人有精神疾病和无行为控制能力的不能报名参团。
六、安全防范:
旅行社的导游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无法为游客提供一对一的服务,旅行社工作人员在接待游客报名时已经充分告知本行程中的注意事项和对游客身体健康的要求,旅游活动中游客必须注意自身安全和随行未成年人的安全,保管好个人财物,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七、旅游保险说明:
旅行社已经购买了责任险,旅游者报名时可要求旅行社代买或自行购买旅游意外险,发生意外伤害时,以保险公司保单约定责任的赔付额为最终赔付,旅行社不再进行赔偿。游客应保证自身身体条件能够顺利完成旅游活动,游客自身疾病不在保险赔付范围之列,由自身疾病所产生一切费用均由游客自理,一切后果均自担,旅行社及保险公司均不承担责任。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游客人身及财产损失,将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进行赔偿,我社给予协助。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时,旅行社协助游客联络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向保险公司报案,游客或其家属自行缴付医疗费用,因游客或家属拒付医疗费用造成的各种伤害和风险旅行社不承担责任。治疗结束后,旅行社出具证明协助游客办理保险赔付的相关手续。
八、必须严格遵守行程内景点安排的游玩时间!行程先后顺序在实际游览中可能会调整,但景点不减少。
九、特殊情况解约:
1、因旅游行程涉及的国家地区发生社会动荡、恐怖活动、重大污染性疫情、自然灾害等可能严重危害及旅游者的人身安全的情况,且双方未能协商变更合同的,均可在行前通知对方解约,旅游费用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返还旅游者。
2、节假日如遇景区门票政策临时涨价,我社提前2个工作日提前通知已经报名的游客,涨价的费用由游客补交。
十、第三方责任告知:
1、旅行社对航班因运力,天气等因素延误、变更、取消等无法掌控,如遇此情况,旅行社将尽力避免损失扩大,旅行社可能因此将对行程作出相应调整,届时敬请旅游者配合谅解。
2、个人消费:非旅行社行程安排的购物点、娱乐等项目,属旅游者个人消费行为,如产生纠纷或损失,旅行社概不负责。
十一、失信人报名
请报团时务必告知详情;如游客属于失信人而报团时没有向旅行社提前说明,因客人失信人身份未能出发,所产生的实际损失(机票、房费、车费、导服费用等等)需要由该客人承担。
本人同意已详细阅读以上风险告知及安全提示内容,同意并遵守旅行社的调整与安排,并以此为合同副本。
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GF-2026-2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制定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二〇二六年一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境内包价旅游合同时参照使用(不含境内“一日游”,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及边境游)。
2.旅行社使用本合同与旅游者签约前,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合同内容,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旅游者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旅游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旅游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旅行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旅游者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旅游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3.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4.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但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旅行社责任、加重旅游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旅游者主要权利。
5.本示范文本由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共同制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团队境内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
旅游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旅行社:
经营范围:¨ 境内旅游 ¨ 出境旅游 ¨ 边境旅游 ¨ 入境旅游 ¨ 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旅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接社:
地接社地址:
地接社联系人:
地接社联系电话:
1.团队境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旅游景区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
(7)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3)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合同义务,实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4.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包括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等。
5.不合理的低价,指旅行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6.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场所。
7.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8.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9.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境内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0.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区景点临时不开放。
13.必要的费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4.个人信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经双方签名或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旅行社对未纳入合同的广告及宣传内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拒绝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非应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3.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出具发票。
4.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5.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6.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同时有权要求旅行社在合理范围内协助索赔。
7.组团社和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约定旅游者可以直接请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履行本合同的,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未向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务或者提供接待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旅游者可以选择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或者组团社主张权利。旅游者选择直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主张权利的,组团社应当予以协助。
8.《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权利。
1.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龄、是否处于妊娠期、是否存在影响本次旅游活动的情况等),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获得相应的授权。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3.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4.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5.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7.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实施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8.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要求旅游者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展旅游活动必要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且不合理的要求。
6.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1.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不降低服务标准。因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必须采取相应措施的情形除外。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订立合同时,应当依法告知旅游者相关注意事项。在出团前,应当向旅游者如实告知下列事项: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我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在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5.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7.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评估,不组织旅游者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保证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除为本合同履行的需要,旅行社不得擅自以收集、储存、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提供、公开等方式处理旅游者的个人信息。
12.未经旅游者同意不得转团、拼团。
13.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对应当由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其他依据合同性质不宜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等。
当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下列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二条中作出约定。
1.转团: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为旅游者办理转团,并就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向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或者改变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十一条 旅行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旅行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形式。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变线路出团的,旅行社应当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双方已在本合同第二十五条或通过其他方式另行约定的,在旅游者解除合同时不受本条和第十四条中关于解除时间和必要的费用扣除比例的约束。
3.旅游者未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后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经旅行社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四条 必要的费用扣除
1.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解除合同的,按照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20%扣除;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40%扣除;
行程开始当日,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60%扣除。
双方已在本合同第二十五条或通过其他方式另行约定的,在旅游者解除合同时不受本条中关于解除时间和必要的费用扣除比例的约束。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照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旅行社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约定扣除费用并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五条 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第2款、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的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变线路而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照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照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八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购同等级别的住宿、餐饮、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还应当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照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旅行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旅行社与旅游者出现纠纷后,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旅行社非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8.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经旅游者签名确认,擅自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餐饮、娱乐、康养保健、游览等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应当承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2)未经旅游者签名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赔偿金。
(3)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赔偿金。
(4)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当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
(5)私自兜售商品的,旅行社应当办理退货。
以上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旅游者损失的,按照旅游者实际损失赔偿。
第十七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致使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等受到损害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其他责任
1.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十九条 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共 天,住宿 夜。
第二十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单价: 元/人;其中,导游服务费: 元/人;
旅游费用合计: 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现金
□转账(银行账号 )
□其他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 。
收款单位应当与旅行社名称一致。
第二十一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旅行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旅行社购买(应当符合保险管理相关规定):保险产品名称 (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第二十二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 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照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钩无效)旅行社委托 旅行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钩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钩无效)改变线路出团。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钩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钩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 旅行社成团。
第二十四条 购物活动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应当对旅游者做出合理安排。
2.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并在合同中列明。
本行程☐有 ☐无 购物活动,如有,具体约定见下表:
购物活动
具体时间 | 购物场所 名称 | 地址 | 主要商品 信息 | 最长停留 时间(分钟) | 其他说明 |
年 月 日 时 | |||||
年 月 日 时 | |||||
年 月 日 时 |
本行程☐有 ☐无 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如有,具体约定见下表:
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具体时间 | 项目名称 | 地址 | 费用(元) | 项目时长 (分钟) | 其他说明 |
年 月 日 时 | |||||
年 月 日 时 | |||||
年 月 日 时 |
3.在旅游行程中的购物活动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应当在签订本合同时先行确认。本合同签订后,除旅游者提出要求且不影响旅游行程,旅行社、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再安排购物活动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二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双方约定,关于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是 ☐否 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执行(相关内容见下表):
解除合同时间 (含当日) | 扣除必要的费用金额占旅游费用总额比例 | 备注 |
7日以上 | 0% | 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
6日-4日 | 20% | |
3日-1日 | 40% | |
行程开始当日 | 60% | |
行程中 |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
另行约定如下:(选“否”后填写)
解除合同时间 (含当日) | 扣除必要的费用金额占旅游费用总额比例 | 备注 |
7日以上 | 0% | 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
6日-4日 | ( %)(不高于20%) | |
3日-1日 | ( %)(不高于40%) | |
行程开始当日 | ( %)(不高于60%) | |
行程中 |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
2.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消费者协会、相关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七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或旅游者代表)
签名(盖章):
证件号码:
住 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旅行社盖章:
经办人签名(盖章):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旅行社监督、投诉电话:
省 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12345
电子邮箱:
地 址:
附件1
旅游报名表
旅游线路及团号 旅游者出团时间意向
姓 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日期 |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
同行旅游者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
身体状况 |
(需注明是否处于妊娠期、是否有影响本次旅游活动的身体状况) | ||||||||||||
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单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视为旅游者要求必须同时安排出团):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为单男/单女需要安排与他人同住, 不占床位, 全程要求入住单间(应当补交房费差额)。 | |||||||||||||
其他补充约定:
旅游者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代理其他旅游者报名的,代理人应当取得其他旅游者的授权,否则应承担相应后果) | |||||||||||||
备注 | (年龄低于18周岁,需要提交监护人书面同意出行书) | ||||||||||||
以下各栏由旅行社工作人员填写 | |||||||||||||
服务网点名称 | 旅行社经办人 | ||||||||||||
附件2
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
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照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场所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住宿场所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游客安全信息卡》参考式样
(正面90mm×110mm) (背面90mm×110mm)
外出旅游,随身携带
游客安全信息卡 Tourist Information Card
(请游客自行填写并根据身体实际选择打钩。 本卡篇幅有限,游客可另纸说明,并随身携带)
|
姓和名Family name and Given name: — 证件类型ID Type □身份证ID Card □护照Passport □其他Other: 证件号码ID Number: □□□□□□□□□□□□□□□□□□ 国籍Nationality: 急救情况下联系人姓名、手机号码、备用电话号码Emergency cont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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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型Blood type :A□B□O□AB□其他 过敏史Allergic history: 抗生素类药物antibiotic□磺胺类药物sulfonamide□ 破伤风抗毒素tetanus-antitoxin□ 麻醉用药stupefacient□镇静安眠药phenobarbital□ 其他other 既往疾病Past medical history: 恶性肿瘤malignant tumor□糖尿病diabetes□ 心血管病cardiovascular disease□ 高血压high blood pressure□ 癫痫epilepsy□精神疾病psychopathy□ 其他other |
可以使用的商业保险Available commercial insurance company name:
特别说明Special note:
监护人签名Guardian's Signature: |








